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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21-12-21 14:38:19  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1174  文字:【大】 【中】 【小】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企业保税油经营资格由省内审批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前期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

  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我省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所称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海南省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办法》所指的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燃料油,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办法》明确,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申请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申请,获其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可向我省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后,商务部门将会同交通、海关、海事等部门进行审查,依据《办法》审查合格后,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试点的企业,应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活动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批复。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下列行为:超越批准文件范围经营;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燃料油和成品油等行为。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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